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拟对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三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 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8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分别调整为415元/人·月、220元/人·月、70元/人·月。 三、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全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2100元/人·月。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7月4日至7月19日。 联系人:郝先生;电话:0515-86660416;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472340768@qq.com 盐城市民政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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