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单人保。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具有特殊情形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特殊情形指:1.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重特大疾病范围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确定)。低收入家庭是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三)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3)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
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3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6)家庭财产不符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3.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
4.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5.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6.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8.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9.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10.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对象除外);
1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12.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家庭或个人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非因拆迁原因,有3套以上(含3套)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有2辆以上(含2辆)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或有1辆购买价格超过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3.人均金融资产高于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在线提交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中心(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核对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家庭所在地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会办确认,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咨询电话
地 区 | 地 点 | 咨询电话 |
盐城市社会救助中心 | 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一楼 | 0515-69081519 |
亭湖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东亭国际B座8楼8008 | 0515-68082190 |
盐都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盐都区盐渎街道日月路8号 | 0515-88116729 0515-88116716 |
大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 | 0515-83810212 |
市开发区社事局社会救助科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8楼 | 0515-68820885 |
盐南高新区社事局社会救助科 | 盐都区人民南路新龙广场6号楼7楼7015办公室 | 0515-88116859 |
响水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响水县双园路27号 | 0515-69817801 |
滨海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滨海县港城路水务大厦 | 0515-84222540 |
阜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阜宁县阜城镇向阳路132号1楼 | 0515-87390995 |
射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射阳县幸福大道589号射阳县民政局5楼 | 0515-82356677 |
建湖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建湖县湖中南路203-3号建湖县社会托底救助中心 | 0515-86219504 0515-86222608 |
东台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东台市新民南路9号东台市民政局 | 0515-851050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