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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08 18:19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事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项救助保障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80元。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41522070元。特困人员料护理应当与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相衔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三、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100元。

以上提高的三项救助保障标准,从今年7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提标后的补差调整工作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及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4820

来源:市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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