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事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三项救助保障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80元。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415元、220元、7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应当与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相衔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三、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100元。
以上提高的三项救助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提标后的补差调整工作,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及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