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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23-08-23 15:44 [ ] 浏览次数:

根据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三大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相关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标准自202371日起执行,其中: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750元;城乡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标准分三档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至3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从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20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2060元。

全市民政部门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提标后的补差调整工作,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推动民生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位困难群众。

来源:市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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