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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22年度
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5 16:45 [ ] 浏览次数:


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社会组织: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即日起开展市属社会组织2022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26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

20221231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基金会,不包括在市民政局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团、民非、基金会(慈善组织年报工作另行通知)。

二、填报材料

(一)社团:只需填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二)民非:属于教育和卫生类的,需提交审计报告;其余的只需填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三)基金会:需填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提交《审计报告》(依照《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要求)、《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依照《2022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范本)》要求)。

三、操作流程

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进行,该系统部署在互联网,参检对象自行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开展年检工作。年检工作网上填报时间截至2023630日。

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登录方式:江苏民政网(网址:http://mzt.jiangsu.gov.cn/→“办事服务”→“我要办”→“社会组织登记”→“江苏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法人登录方式进入网上办事系统,选择年检年报模块→“点击开始年检”→选择“2022年度进行填报。

年检结论公示公告查询地址:

1﹒手机端 http://shzzgs.jszhmz.cn/shzz/mobileList.html

2﹒电脑端http://shzzgs.jszhmz.cn/shzz/notice.html#

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一般不再加盖年检印鉴,确需留存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可以自行准备文本前往市民政局加盖年检印鉴。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四、评定标准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2022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社团(20种情形)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0)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非(16种情形)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

16)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三)基金会(19种情形)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7)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8)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9)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

1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3)基金会净资产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数额的;

14)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5)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主动参检,强化自律规范。各市属社会组织要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披露组织结构、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财务收支、项目实施、兼职取酬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结合本次年检主动对相关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立行立改,不断提升内部治理规范化水平。

(二)抓好问题整改,推动健康发展。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须依法依规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对未参加年检的、年检不合格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履行审核职能,确保年检质量。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履行年检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规范填报相关材料、仔细核实重点数据、及时关注年检进度,并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参检社会组织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作出初审结论,如期完成年检。党建工作机构授权的相关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通过年检系统了解掌握所属社会组织年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反馈。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与等级评估、财税优惠、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

六、业务咨询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参检社会组织如有任何年检问题,请及时与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钱保婷,0515-86662618

董爱平,0515-86660669

市属社会组织(不含民非)交流群QQ712071763733082296(市行业协会加);

市属民非交流群QQ732228520

 

 

盐城市民政局

2023427

来源:市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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