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
践行法治思维 强化民政担当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有大量规定与民政工作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应时代要求,完善了民政领域法律制度,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法治需求,为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基层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强化民政担当,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
坚持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同时也是作为行使公权力主体的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政府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直接提出了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条、第32条、第34条和第36条对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039条明文要求“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为行政机关保护公民隐私权设定了法定职责。可以说,从公民权益的保护,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公权力的作用。基层民政部门要主动适应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主动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依法履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监护管理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为。
倡导文明新风。时代造就法典,法典标注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就要求民政部门在工作中,一方面要注重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弘扬平等、自由、诚信、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大力倡导文明新风,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在社会救助中,坚持以人为本,针对性解决人民群众现实利益和基本需求;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坚持法理和情理的交融,确保法律实施效果;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坚持德治法治自治融合,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弥补法律法规不足的内省、规劝、惩戒作用,落实民权维护民利,及时回应群众需求。
提升民生温度。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丰富了民事权利体系,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了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一要恪守为民情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活动和社会治理进行了规范,我们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自觉地把民政工作放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大背景下去定位,树立“万事民为先”的理念,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二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作风建设,强化科学管理。坚持“主动有为,进取作为,创新善为”的工作信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依法行政,勇于担当,遇到问题和矛盾不回避、不推诿、不拖延。三要培养专业意识。依法履职的前提是专业素养。要摒弃民政干部队伍“万金油”现象,拓展“专业化”的水平。强化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指导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高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政系统落地生根。(大丰区民政局副局长 吴汉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