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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困难群众托底救助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03 11:13 [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市区社会救助体系,拓延救助范围,提升救助水平,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困难群众托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盐发〔2014〕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救助政策衔接统筹使用社会资源建立大救助机制的意见》(盐政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底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原则。

(四)市区联动、分级救助原则。

第三条 盐城市区(不含大丰区)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实施救助(非市区户籍的取得暂住证一年以上的常住人口家庭可申请市级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倍之间)、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申请救助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因病、因灾、因学、因祸、因残等因素形成的刚性支出,导致家庭实际净收入形成入不敷出的。

(三)申请救助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救助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倍,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适度调节:1人户,按标准值上浮20%;2人户,每人按标准值上浮10%;3人以上户(含3人),每人按标准值计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在读高等院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的,本人按标准值上浮20%;低保家庭成员中有患重残或重病人员的,本人按标准值上浮40%。

2.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生产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仅拥有单套唯一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病、因灾、因学、因祸、因残等刚性支出费用高于家庭收入导致家庭实际净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家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刚性支出费用,指因患基本医保规定特别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子女就学以及身体残疾等情形当年所产生的必需费用,扣除社保、各类保险理赔、民事赔偿及其他社会救助款项后,由个人或者家庭承担的支出费用。其中,医疗费用不含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雇人陪护费用、非必需医疗费用等,子女就学费用不含择校费和补习费等。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区困难群众家庭,可申请以下托底救助:

(一)区级托底救助

1.基本生活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因“支出型”因素导致该年度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的差额给予生活救助。该项救助实施从审批之日起下月按季度发放救助金,刚性支出困难因素解除后停止救助。

2.物价联动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因“支出型”因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在领取基本生活救助期间,参照《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规定的标准给予物价联动救助。

3.重大疾病救助。对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造成家庭严重收不抵支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本人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特别重大疾病保险报销及其他制度性救助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30%给予区级重大疾病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按照40%给予区级重大疾病托底救助。

4.重大支出救助。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经相关职能部门查实有关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或无法查找到责任人)等,经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民事赔偿及和商业保险赔付后,家庭实际刚性支出费用低保边缘家庭按30%给予区级重大支出托底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按照40%给予区级重大支出托底救助。

各市辖区社会救助中心负责本区以上各项困难群众托底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因单一困难原因申请的区级托底救助按照就高原则一次性实施,不重复救助。困难家庭区级托底救助金额不足1000元按1000元给予救助,年度区级托底救助总额封顶线20万元。

(二)市级托底救助

1.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因罹患尿毒症、白血病等特别重大疾病,须实施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在正常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助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重大疾病专项救助金;从移植后的次年起,三年内按实际情况每年给予服用抗排异药物救助1-3万元。

2.特别重大疾病救助。对家庭成员因罹患特别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造成家庭严重收不抵支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区级重大疾病救助后,其家庭实际支出超过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部分按40%给予市级特别重大疾病救助;对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罹患特别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造成收不抵支的,经区级重大疾病救助后,其家庭实际支出仍超过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50%和45%给予市级特别重大疾病救助。

3.特别重大支出救助。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经相关职能部门查实有关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或无法查找到责任人)等,经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民事赔偿及和商业保险赔付后,仍存在较大必需支出负担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其实际支出超过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部分,按照40%的比例给予市级特别重大支出救助;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际支出超过市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50%和45%的比例给予市级特别重大支出救助。

4.市级临时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确实较为困难不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或在接受上述救助前有特殊困难的亟需过渡性或摆渡性急难救助的,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给予市级临时救助。市级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确定,按照家庭实际人口数给予最低不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市级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以上各项市级托底救助,除项目(病种)定额救助外,因单一困难原因申请的托底救助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一次性实施,不重复救助。年度市级托底救助总额封顶线30万元。

5.关爱帮扶救助。市级托底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市慈善总会等社会力量进一步开展帮扶救助。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市社会救助中心可在市级托底救助基金中安排不超过存量资金的10%,用于为困难家庭购买关爱帮扶救助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和竞争性市场主体购买服务,以专项社会救助项目的形式,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给予心理援助、行为矫治、临时监护、临时安置、教育辅导等帮扶服务。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市区托底救助: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拒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或赡(抚、扶)养权利人主动放弃法定赡(抚、扶)养权利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及其他支出费用;

(五)因工伤事故、职业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查实有关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或无法查找到责任人的除外);

(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无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和有效票据的自购药品、保健品的费用,超限额特殊医用材料、特需医疗项目和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或非合法途径取得的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产生的费用;

(八)在申请救助或者复核救助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企图骗取救助的。

(九)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 托底救助采取“一门受理、联网审核、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救助申请由区、街道(镇)社会救助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区级相关部门及业务经办机构联网审核,区级社会救助中心实施区级托底救助后,提出市级托底救助建议,转介到市社会救助中心,由市社会救助中心相关部门、单位协同办理。

书面申请:由申请救助家庭户主或所在社区(村)向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和救助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盐城市市区困难群众托底救助申请表》。

受理核对:街道(镇)收到救助申请后,将申请信息录入盐城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入网上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并由申请人委托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实其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再通过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并组织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将救助申请上报区民政部门。

审批公示:区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系统中接到镇(街道)审核意见后,根据申请对象相关情况确定救助内容和标准。在实施救助前要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构成、收入情况、财产情况、申请救助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申请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救助无关的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实施区级托底救助并完善社会救助信息档案;在区级托底救助到位后,经审核,确需市级托底救助的,通过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系统转介到市社会救助中心实施救助。

第九条 市级困难群众托底救助通过个人申请和区级社会救助中心转介,统一在市社会救助中心窗口受理,并录入到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程序,经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群众评议后,由市社会救助中心审批实施救助,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和内容除本办法规定的第五条外,均按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纳入市区托底救助的家庭,自批准次月起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类救助和帮扶政策。

第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消申请人当年社会救助资格外,相关记录列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社会救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市区托底救助各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定期公布托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属于社会力量资助的,定期邀请捐赠方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辖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困难群众托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盐发〔2014〕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救助政策衔接统筹使用社会资源建立大救助机制的意见》(盐政发〔2017〕3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托底救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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