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永路北、殡仪馆东侧地块已于2014年7月17日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该出让公告第七条第5款规定:按照民政部、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要求,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该地块使用权的资格主体,我省已作出相关规定:《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号令)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公墓用地由举办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第六条规定:公墓是殡葬服务事业的组成部分,由主管殡葬事业的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平毁公墓或出售墓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墓区或以服务为名变相经营;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经营性骨灰公墓是殡葬有偿服务的一项设施,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单位举办和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建立此类公墓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第十一条规定:经营性骨灰公墓须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建墓用地,并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经营性骨灰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新建经营性公墓必须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主办和经营,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根据上述文件和公告规定,该地块报名申请竞买人资格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应为盐城市区具有江苏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墓经营单位。
三、根据挂牌出让公告第七条第2款规定,竞买人需全面认真阅读出让文件,了解竞买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等使用条件。竞买人需执行国家、省和盐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建筑方面的所有规定要求。竞买人还需严格执行民政部门关于经营性公墓建设和规划的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盐城市民政局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