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拟于今年7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困境儿童(含孤儿)等四大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600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30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 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服务标准分别调整为50元、200元、300元人/月。 用于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医疗、丧葬、住房、教育等其他费用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负责兜底保障,不得在基本生活费中统筹。 三、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全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2060元人/月。 四、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为3000元人/月;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为2300元人/月;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标准为1900元人/月;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为1500元人/月;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标准为1300元人/月。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7月6日至7月10日。联系人:田科;电话:0515-68800416;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zj_86660438@163.com 盐城市民政局 2023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