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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1 14:47 [ ] 浏览次数:

各市属社会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并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属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国家及省有关部署要求,对市属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暂时停摆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盐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撤销登记一批。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一批。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一批。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一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二、整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1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整治要求:

202111月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盐城市民政局          

202191日        

 

联系人:崔玉娇

电话:0515-86660424

电子邮箱:cyj2021mzj@163.com

地址:盐城市世纪大道21424办公室


来源:市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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