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革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就有盐城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我市拟制定《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法规的质量,现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sycmzdb@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地址: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436室,邮政编码:224000。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1.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附件1: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精心打造“温情救助暖盐城”工作品牌,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城乡统筹、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到2025年,救助覆盖面有效拓宽,救助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情救助、智慧救助、阳光救助。到2035 年,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相适应。现就我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深入推进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向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延伸。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完善困难家庭托底救助制度,对因灾、因祸、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通过困难群众托底救助、民生托底救助综合保险项目及时实施救助。
二、建立“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坚持在发放救助金、实物等救助方式的同时,积极发展服务类救助。依托和整合现有机构和资源,通过政府购买照护服务、培育和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形式,对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探视、照料服务。对救助家庭中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救助家庭中有就业和参与产业项目需求的困难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或产业项目帮扶;对有特殊需求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三、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比例确定当年度低保标准。完善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引导低保对象劳动自立。建立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档确定。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完善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规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服务,全面签订委托照料协议。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提升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重点改建1所以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标准化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对有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到2025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升至70%以上。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力度,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分别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简化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对急难型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核查,只需简单核实急难情形真实性和家庭基本情况,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取消急难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镇(街道)实施临时救助。全面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镇(街道)临时救助额度。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审核确认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确认发放。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使慈善资源成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促进供需双方信息共享、对接及时到位。
五、加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全面建立以公安部门为主、城市管理部门协作、民政部门配合的街面协同巡查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监所释放的“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无户口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落户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六、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急难救助制度。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阶段性提高受影响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通过阶段性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基本生活物资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七、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全市统一政策落地落实,建立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确保救助对象及时享受救助待遇。加大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提升异地转诊就医结算服务,提高救助对象保障水平。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困难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做好与我市照护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
八、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健全控辍保学机制,继续实施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完善覆盖学前教育到大学教育各个学段、公办民办各级各类学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体系。积极开展教育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学生(幼儿)及孤儿,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或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精准教育救助。
九、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十、健全就业救助制度。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就业救助范围,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帮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十一、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得到医治”的五有要求,确保灾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能够得到有效救助。对受灾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散居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保障的对象遭受自然灾害的,在灾害救助过程中予以重点救助。
十二、健全其他救助帮扶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拓展至低收入家庭,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建立有关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提供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将“两项补贴”扩大到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完善困难群众节日补助政策。对社会救助对象现行优惠减免政策进行梳理规范。
十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扩大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受益面,完善并落实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探索完善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使慈善资源成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重点帮扶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加强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等各类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建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强化“社工+志愿者”联动,放大志愿服务效应。加快推进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驻站承接社会救助服务。承接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十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体系,鼓励向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补齐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不足的短板。细化购买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强化监督评估,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取得实质性成效。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保障,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专业性、科学化和规范化。
十五、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将常态化走访排查和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重要职责范围,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网络和“救急难”信息员队伍,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对象,协助落实救助政策,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通过来信来访、走访调研、定期排查等,拓宽主动发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热线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加强对服务热线的监督考核,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设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信息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监测预警机制。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预警平台,主动发现困难对象。
十六、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落实《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改革,将低保、特困供养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事项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化县级民政部门业务指导、督查、监管、纠错和考核责任。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基本生活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让困难群众申办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十七、建设提升智慧救助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全市的智慧救助服务平台,完善社会救助管理系统,提升社会救助服务功能。依托市政府信息资源中心,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汇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资源,促进救助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申办社会救助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十八、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强化“党建+社会救助”,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司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急难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
十九、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网络。构建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系,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整合现有工作力量,加强县(市、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实行社会救助事项统筹办理;结合镇(街道)机构改革,完善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社会救助事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推广全科社工服务;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点),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困难群众身边。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加强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在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中的作用,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加强人员力量配备的具体措施按照人口规模,配齐配强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安排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与社会救助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讯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完善分级培训制度,加强各级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二十、强化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各县(市、区)和各相关社会救助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解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完善低保实施细则 市民政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参与 2021年12月
2 建立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库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参与 2021年12月
3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
4 完善特困供养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参与 2022年12月
5 健全各项专项救助制度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
6 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25年12月
7 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 市民政局、市工信局 2022年12月
8 构建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系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9 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 持续推进
10 研究提出完善救助机构、加强人员理论配备的具体措施 各县(市、区)单位和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
附件2: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起草情况说明
市民政局
(2021年8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就有盐城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精心打造“温情救助暖盐城”工作品牌,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城乡统筹、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持续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起草过程
2020年7月,按照市领导的指示要求,我们启动了《若干措施》起草工作,主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救助相关内容及实际实施情况,形成征求意见稿,以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2020年8月,我局向市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并提议召开了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了《若干措施》(讨论稿),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次会同市医保局、教育局、人社局等6个部门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和7月,又先后两次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并向省民政厅作了专题汇报,形成了送审稿,现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参照省内周边地区的做法,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可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特色亮点
我市《若干措施》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围绕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强化急难社会救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等方面,结合盐城实际,提出20项改革措施,内容丰富、任务明确,为全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明了方向。
四、主要内容
我市《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建立“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健全专项社会救助等20项具体内容,并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围绕统筹救助资源,我市《若干措施》在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在制度体系上,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二是在救助主体上,引导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政社互动互补形成合力。三是在发展方向上,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救助服务均等化。四是在管理体制上,强化“党建+社会救助”,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五是在资源共享上,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
围绕增强兜底功能,我市《若干措施》在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完善低保制度。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二是完善特困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落实分散供养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0%。三是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经验,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四是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等专项救助制度基础上,加强法律援助,开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工作。五是拓展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多元化主体提供多样化救助服务。
围绕提升服务能力,我市《若干措施》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二是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三是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制定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的办法,将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