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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5 17:13 [ ] 浏览次数:

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市属社会组织进行2015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5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程序
  年检分四个阶段进行:
  1、社会组织自查阶段(3月20日—3月31日)。各社会组织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逐项填写好《年度检查报告书》(登录盐城社会组织网下载,并请双面打印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书等材料报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到民政部门进行年检,无须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4月1日—4月30日)。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书等项内容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3、登记管理机关实地抽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结合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将对部分社会组织依照条例和章程开展活动、人员机构变更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检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为更好的服务各社会组织,今年我局将与所属社会组织较多的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上门年检服务,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通知。其他各社会组织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检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民政窗口,联系电话:69083100,联系人:臧金玲。
  四、年度检查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还应当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登记证书》副本;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或培训收费备案表;
  4、2015年帐簿;
  5、2015年度工作报告及2016年工作计划;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1、截止2016年6月30日,凡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凡两年或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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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市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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